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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保險法規概要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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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保險法規概要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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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海事查勘鑑定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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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105年判字第84號

我國大法官會議於解釋憲法時,基於對相關機關調整規範權限之尊重,並考量解釋客體之性質、影響層面及修改法令所需之時程等因素,避免因違憲法令立即失效,造成法規真空狀態或法秩序驟然發生重大衝擊,常常會使用「定期失效」之方式。按照我國過往之司法實務見解,系爭條文於失效前仍為有效。惟司法院釋字 725 號認為,定期失效並不影響系爭法條違憲之本質,而檢察總長得據以為非常上訴,法院不得已法令定期失效而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駁回。 今有一名男子小宋,於 2013 年五月 申報所得稅時,違反舊所得稅法 15 條,遭該管機關處分。惟舊所得稅法早於 2010 年 1 月 20 日,由司法院 釋字第 696 號解釋宣告定期兩年後失效 。但由於立法實務的怠惰,導致新的所得稅法於 2015 年 1 月 21 日才 修正公布 ,內容規定新修正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係自 104  年開始適用 。請問關於小宋之案件,相關法院該如何決定?

[擬答] 違憲解釋之後續司法救濟

申論題: 某甲主張所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某法律規定某條違憲,經提起釋憲聲請而由司法院大法官做成對其有利之解釋,設若該解釋: ( 一)、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 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0%) ( 二 )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 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0%) ( 一)、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不予適用」者,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 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0%) 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救濟,涉及聲請原因案件之特別救濟途徑,分述如下: 1.   憲法解釋之效力 按釋字第 188 號和 592 號所述,原則上解釋若宣告法規失效,則該法規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去效力。縱使解釋文中未清楚諭知失效日期,亦然。是以為避免因解釋結論而動搖已形成之法律關係,維護法安定性,故憲法解釋原則上無溯及效力。 然而,若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因此無法在獲致有利解釋時,提起救濟,亦有所不公。故大法官於釋字第 177 號、第 188 號中表示,若解釋之結果有利於原因案件,則原因案件之聲請人得依據該解釋,作為開啟再審或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之依據。 2.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其立法意旨即為保障人民之權利救濟,乃上述司法解釋精神之體現。 3.   本案 某甲受最高行政法院終局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則甲即得依據該解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聲請再審。 ( 二 ) 、宣告該法律條文「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者, 某甲得否及如何請求後續司法救濟,以期動搖該終局裁判之既有效力? (20%) 1.   定期失效宣告,於釋字第 725 號作成前之爭議: (1) 定期失效宣告之目的為避免因為立即失效宣告,而造成某些法領域產生法真空,欠缺管制,釋憲機關因而設定定期失效的法律效果,以待立法機關修法補充之。然而,原因案件卻可能因此致其聲請再審時,受宣告違憲之法令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