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保險法規概要 解答

 如果你不確定答案的話,可以把這當成解答

甲、申論題部分

一、

(一)海上貨物保險的承保方式,可分為「全險保單」(all-risk policies)及「特定危險保單」(specified-risk policies),請分別詳述其意義。又英國倫敦協會貨物條款A,B,C(ICC(A), (B), (C))係屬上列何種保單?

全險保單其承保範圍通常較廣,故以保單內容以概括方式呈現,除保單規定之除外不保事項以外,皆為其承保範圍;反之,特定危險保單因其承保範圍較為侷限,故其內容以列舉方式呈現,即保險人之責任範圍僅限於所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ICC(C)&(B)皆屬於特定危險保單,前者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後者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與海水或淡水所造成之貨物水濕損害。ICC(A)則屬於全險保單,包含ICC(B)的內容,與貨物被偷竊、短少、破損、未送達等損害。

(二)請說明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上述兩類型保單之舉證責任為何?

雖然此兩類保單皆為被保險人負損失舉證責任,亦即其需證明貨物之損失屬於保險人之承保範圍,但於特定危險保單之下,對被保險人而言實際上其舉證程度可能較為嚴格。

二、

(一)貿易商甲於2019年1月20日將其出口貨物一批託運出港,但於2019年2月1日始向保險公司乙投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惟事後才得知該承運船舶連同貨物已於2019年1月25日沉沒滅失。保險公司乙主張甲投保時,因為被保險標的物已經滅失,不負理賠之責,請問是否有理由?請依保險法規定申論之。

按保險法第51條規定,原則上保險契約訂立時,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如該事實為當事雙方皆不知者,則保險契約仍為有效;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則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反之,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則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本題如甲乙雙方訂立保險契約時皆不知該貨物已滅失,則其所訂立之保險契約仍為有效,乙不得以貨物承保時已滅失作為拒賠之理由;如甲向乙投保時已知該標的物滅失,則乙拒賠應為有理由。

(二)若貿易商甲明之船貨皆已沈沒滅失,仍向不知情的保險公司投保時,其法律效果為何?

承前述,如甲明知船貨皆已滅失,則此保險契約應為無效。按同法第24條第1項,保險之約因因此不在,保險人得向被保險人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費,無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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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輩您好 因為市面上保險公證沒有考古解答 請問這個去哪里找或是搜集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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