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保險法規概要 解答

如果你毫無頭緒的話,可以把以下當成解答

甲、申論題部分


一、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全損?

按保險法第74條之規定,係指保險標的全部滅失或毀損,達於不能修復,或其修復之費用超過保險標的恢復原狀之價值者。

(二)何謂共同海損?損害如何分擔?

按海商法第六章之相關規定,共同海損謂船長於船舶航行期間,因共同危險之發生,為全體財產之安全所為故意及合理之處份,而直接造成財產之犧牲及所發生之費用。

共同海損以各被保存之財產價值與共同海損總額之比例,由各利害關係人分擔之。因共同海損行為所犧牲而獲共同海損補償之財產,亦應參與分擔,否則該財產利害關係人反而得由他財產利害關係人處獲得完整補償。

亦即,以共同海損犧牲與費用總額為分子,被保存財產與被犧牲財產總額為分子,得出共同海損之比例,再以共同海損比例乘以某被保存財產之價額,計算出個別財產利害關係人之共同海損分擔額。


二、海上保險之保險標的包括哪些項目?

按海商法第七章之相關規定,凡與海上航行有關而可能發生危險之財產權益,皆得為海上保險之標的。實務上常見之標的為船舶(船體)保險、貨物保險、船費保險、運費保險與船東責任保險,茲分述如下:

  1. 船舶保險之範圍包括船體與船上所有之機械等硬體設備,船舶碰撞責任通常亦(全部或部分)包含於此。
  2. 貨物保險則是以商品性質被運送之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不包括船員之行李、船上之消耗品。
  3. 船費保險係指因船舶營運所產生之費用,例如:燃料費、油品費、食物、拖船費、引水費等。
  4. 此運費保險所謂之運費,係指船東將船舶以租傭船方式授與租傭船人經營、或船東自己經營而替傭船人運送貨物,而收取租傭船費之運費。此又可進一步區分為論時或論程傭船,其租傭船期間及運費之計算會因而有所不同。
  5. 船東責任保險係船東互保協會,為其會員船東或租家對第三人依法有賠償之責任時所提供之補償,其內容可能包含:船舶碰撞責任、油污染責任、對旗下船員之責任等。

三、保險公證人之資格條件除包括具備下列之一者外,具備何種資格條件者亦得為海事公證人?

(略)

按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曾任噸位一萬噸船舶之船長五年以上者,或領有外國海事保險公證人職業執照或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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