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考試 海事查勘鑑定 解答

如果你毫無頭緒的話,可以把這當成解答


 一、名詞解釋

Workin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二十四小時計之連續工作日

Laten defects 潛在瑕疵

Franchise deductible 起賠額

Implied warranty 默示擔保

二、

共同海損:船長為避免船舶、財貨之共同危險所做的自發性、故意之非常手段而造成之費用及犧牲。

共同海損費用保險:以共同海損事故所產生之費用作為保險標的之保險,包含港口費、船舶維修費、救助費等等。

小額共同海損條款:係以條款規定在一定金額內之共同海損損失船東得不必向其他關係人(例如貨主)請求分攤,而由保險人完全賠付。

因為海損理算程序費時,故在關係人簡單、損害費用不高時,啟用小額共同海損條款對船東而言較具經濟效益。

三、以ICC2009, ITC1983以及P&I, 分別說明海上火災發生後之保險賠償責任與可能的代位求償情況?

火災係ICC2009的承保事故,故貨主應可按貨物保險契約自貨物保險人取得賠償,而將其對該財產損害所生之權益轉與貨物保險人。

因火災所生之船體損失原則上係ITC1983的承保事故,故船東應可按船體保險契約自船體保險人取得賠償。

貨物係在運送人的照料管理期間發生損失,故貨主應可按其與運送人間之運送契約向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承前述,此請求權在貨主收到保險理賠後應讓與貨物保險人,故在啟動貨物保險機制的情況下,有權對運送人請求損害賠償者乃貨物保險人。

無論損害賠償請求係來自貨主或者貨物保險人,對運送人而言均係其對於「第三人」之責任,因此,運送人可能會請求其所加入之P&I協會的協助;在運送人非因自己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於法應對第三人負責的情況下,原則上P&I Club應承擔運送人因此所受之損失。

四、英文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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