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與境外漁工的勞動權益

這篇並沒有辦法深入地談這個議題,只是想稍微紀錄一些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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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上課小遲到的關係,我只好坐在與教授零距離的位置。正好,他在課堂上拋出了「船員法」的問題,沒想到船員法在我的人生當中還有出現的一天。簡言之,他質疑漁工為何不能適用船員法?


1. 船員法是為商船而設的,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2. 訂定船員法時(民國88年),沒有境外漁工的問題,或者問題尚不明顯。

3. 船員是一種資格,需要考取證照,執業必須經過登記,具行政上的可管制性;而漁工只是一種無法律效力的身分,從整個社會演化上來看就像是農夫,靠天吃飯、自給自足,只是因為有船舶和漁業資源管制的考量,才需要在某些情況向行政機關登記。

4. 在法律的適用上,前者受到船員法的實質保護;後者雖然形式上適用勞基法,但因為法律實在太不合身了(例如:工作時數、天數的限制......等)而且多數境內漁工都上了年紀,導致漁工不是不想適用就是不知道法律要幹嘛。

5. 部分境外受聘漁工的處境頗像是被騙來台灣賣淫的,受虐、低薪、沒有身分。台灣今年初才通過「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本法似乎是在國際組織的聲討下才催生出來,迄今在施行上是一片混亂。

6. 混亂才有改進的空間,我覺得沒甚麼不好;不好的是,與其他勞動法領域相比,這裡根本可說是研究沙漠。

7. 姑且不論政治上對境外受雇漁工的態度如何,在沒有學界共同推展的情況下(在某些領域或議題上,是學界引導實務界去改變,或者兩者處於相互競逐的關係;但在這個議題上,貌似是實務界站在前線,只有零星的學者跟公益律師有所著墨),漁業署要同時處理政治、行政與法律問題,也是蠻辛苦的。

8. 法律也需要創意,尤其是這種需要配合行政落實(例如:勞檢)的領域。

9. 為什麼境外漁工的問題會不受重視?因為它沒有商業價值?台灣人本來就對漁業啊、海洋啊甚麼的,沒有意識?法律學者對漁業沒有興趣?或許吧。

10. 說到底,我認為主要是因為他們是「非我族類的窮人」;而且漁工不像印尼看護、越南新娘,在某些人眼裡有著身為女性可憐又可愛的可看性,漁工問題難以變成「驚報品」。

11. 有趣的是,按《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第24條,難民在收容國都可以合法打工,其職業安全上受與收容國國民同等之法律保障,為什麼仲介來台有聘雇契約的漁工反而不受聘僱國的法律保障呢?

以上,教授只談了一句(第一點),其他都是旁聽過幾堂勞動法的本人亂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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