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答] 人得否自決生命,國家得否阻止自殺行為?
1997年發生在日本的「酒鬼薔微聖斗事件」,因手段兇殘駭人且兇手年僅14歲,強烈衝擊社會。2015年6月其自傳於日本出版,2016年5月24日台灣出版中譯本【絕歌:日本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以下為其序之節錄:
「二○○四年三月十日。我從少年院結束了感化教育以來,這十一年裡我一直用盡全力在泥濘中掙扎、爬著、拚死拚活尋找一個可以讓自己背著自己所犯的罪愆活下去的空間。跟一般人一樣,我也在社會中碰到了矛盾,遇到了不合理、懊悔、受打擊、意志消沉得對一切都感到疲倦厭惡。每一次都是在最後關卡上,在周遭的人幫忙下才好不容易撐了下來,繼續在社會上生活。但是我非常抱歉,我以這罪愆之身在社會中與人相處、往來的每一天中,迷惘了,我無法保持心靈平衡,像一般人一樣地生活。我沒有一般人活下去的力氣。我知道,這不是一句『沒力氣』就可以解決的事,我非常清楚。」-前少年A
並請再閱讀下段李茂生教授2016年5月24日於Facebook評論之節錄:
「我總是覺得自殺有不一樣的意義。當還有其他選擇可能性時,選擇自殺一事,是件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就是這樣看待鄭南榕事件,或獸醫國考第一名輕生事件。我不會因為這些事件後面有個非常高超的價值,然後就輕忽現實人生的意義。就我而言,除了高超的價值外,被逼入絕境一事,更是法律必須去考量的重大事項。」
請評論人是否有自決生命,包含自殺之自由,國家是否有權阻止自殺行為?應包含但不限於憲法與基本權之觀點,評分標準為結構完整性、論點是否能夠充分支持命題、論述是否能充分支持論點。(25%)
一、 人沒有自決生命之自由,但不包含自殺,理由如下:
(一) 管見以為,所謂的生命,不僅包含生理上的生死,亦及於一人之精神面與現實上的生活選擇,故生命係「必須被自決」。又倘無自由,自決之程度受限即侷限一人之人生,故人應有自決生命之自由。
(二) 然而,生命之伊始係由他人之結合所創造,就可受理性觀察的面向而言,人其實無法決定自己的「生」。那為何一產生意識後,似乎就得決定自己的「死」呢(自殺)?又為何人生僅於生理之生死上無法由己,其他部分則應該容許人有各種基本權利之自由呢?
(三) 卡謬在其論文【薛西佛斯的神話】中,以薛西佛斯,一個被宙斯判處必須日日推著大石至山頂,卻始終未如宙斯之期待自殺者的故事發想,其認為薛西佛斯並非無奈地、消極地生活著,而我們也不應該這麼認為──「當我們面對生命的荒謬與無奈時,我們最佳的策略並非逆來順受而已,而是以不斷的努力展開持續的反抗。」
(四) 反觀人生,人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課題,而那些細瑣的單獨事件結合起來所形塑出之全體性的共同人生,這其中所對抗的集體性荒謬與無奈,並非個人問題,而在在指涉向生命──我們無法不面對生活,因為我們不能決定去死。
二、 國家有權阻止自殺行為,理由如下:
(一) 承上,由於人不應該自殺,故縱使自決生命之自由受限,也必須面對人生。而國家之所以須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自由,係受眾人之託,為了打造更良好的社會環境以供生活所需,故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係以人生之基本所需為考量,自然將自決生命(不包含自殺)之自由權利納入保障。而此保障之範圍,亦將因社會流轉、因人之思慮成長,而擴展何為具共識性、為良善生活所需之邊界。
(二) 在吾人的想像中,若以國家權利阻止自殺,應非告誡人民不得自殺,甚至將自殺列為違法,而是透過建立「使人願意活著的社會環境」。這個概念其實與國家保障基本權利之初衷相符──和平的生活、良好的環境;甚至,我們可以說,國家保障人基本權之實現,本來就是在阻止自殺。
(三) 綜上,國家的權利源於人民的共識,生者對於如何活著的共識;其自有權利、也必須依循我們的意志保障權利、維護社會,其中當包括阻止自殺。
p.s 好啦我不是念哲學的。卡謬所稱的「荒謬」,有一個常為人所知的解釋是「現實與理想的落差」,但我認為這落差的根本性不是源自於人的想像(所形成的落差),反而是源自於「人的不可想像」所意識到的落差。這之中雖然存在著因個人對環境的理解、對生活的掌控能力不同,從而對荒謬(落差)感的形成面向及程度有所區別。例如:有人說制度是荒謬的、戰爭是荒謬的,或者寫作業、身為女人是荒謬的,這是人們基於拒絕理解或難以理解所下的結論。若循之發展至極限,其實就是理性與科學的極限,而超越這個極限的不可想像之不可抗力,不就是生與死嗎?
(人不會變成超級賽亞人~頂多只能當當獵人~
一開始便受制於生死之中~片刻即是永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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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這篇作答的當下其實還不了解少年A的案件,但巧的是,那天我交出這張紙後接著趕
去聽的演講,正好是相關的題目──前律師劉北元主講,他犯下殺人罪入獄的心路歷
程。獄中阻止犯人自殺的人員及措施其實是相當積極的,此外,他的真實故事更留下
難得清晰的脈絡可供依循發展。
是該繼續發展,但想看完幾本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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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看完絕歌數個月後的某個午休起來突然想寫......只是想釐清這個困境,並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一種提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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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看完絕歌數個月後的某個午休起來突然想寫......只是想釐清這個困境,並在某種程度上作為一種提醒吧!
少年A的坦言
少年A坦言,他殺第一個人(不記得名字了,給他個代號B)是因為對方太可愛、太美好了。
那種美好良善是他也想擁有,而且他覺得自己確實曾經擁有,如今卻因為奶奶的過世、這些年間的荒唐事,而失去了。所以當他看到總是笑著的B,就算被他傷害卻總是原諒他的B,又再度若無其事地接近他這個邊緣人的時候,一方面他對自己心中的愧疚與憤怒感已忍無可忍,另一方面也想要將對方的好與自己的純真回憶緊緊收藏,所以就帶他到自己的秘密基地玩,並在那裏殺了他,與他的屍首,一起靜靜地看著這個他們生活的鄉下。就像他小時候一樣。
B是一個遲緩兒(應該是吧,就是有某種病),長得白淨可愛,平時會跟他一起玩,同時,是他親弟弟的同學兼好友。因此,認識當事人者對A的謾罵,通常是基於「B對你這麼好」、「這麼可愛善良的B」,你怎麼會傷害他?但這些都只是「事實」,而這樣的事實在當事人心理的主觀價值上,顯然不是旁人所能知悉的;相關人提出的卻夾雜著與當事人相處往來的個人主觀印象與情緒。所以,認識當事人者的說法,有時或許比一個陌生人的看法存在更多的盲點。
理論上,A分得出好壞、對錯,似乎還是個有救的人,只要有人讓他願意面對自己的所為,讓他知道,有人看著他的醜陋,仍然愛他(雖然這種要求特殊狀況下的包容與愛本身就有點病),應該有可能平息他的嗔恚,讓他進一步明白,愛本來就沒有分別。然而,這件事的執行上卻非常地困難。因為他先天的負面傾向(自私、性衝動等),讓他雖然在奶奶的過世後,一路上不乏母親的寬容與關愛,他卻從來不對她坦承,反而封閉在自己的世界之中。此外,在他的個人世界之外,他學會用這個社會的語言評價後,發現自己很魯很壞;他改變不了,格格不入,掙扎痛苦,還是選擇順從慾望最痛快了!於是殺人也無妨,騁馳在奔騰的慾望之上鞭策快感,以自己的厭世為王。
在他出獄之後,他擔心的狀況,以及他正在面對的事,其實和他兒時沒甚麼兩樣──世界上多數人的關愛,都是有分別的,他們若是知道我......,我就會被討厭。現在,最主要的不同是,他知道有些行為是絕對不能做的,而他也確實遇到過對他以平等真誠待之的好人,但他依然必須時時隱藏自己的身分,就像他以前隱藏自己的情緒或所為的小惡一樣。只是,他這樣苟且偷生,為得不是讓自己好過,而是為了活著,才能贖罪。
如果有人願意對我坦白,那我絕對不會把我的目光移開。
那種美好良善是他也想擁有,而且他覺得自己確實曾經擁有,如今卻因為奶奶的過世、這些年間的荒唐事,而失去了。所以當他看到總是笑著的B,就算被他傷害卻總是原諒他的B,又再度若無其事地接近他這個邊緣人的時候,一方面他對自己心中的愧疚與憤怒感已忍無可忍,另一方面也想要將對方的好與自己的純真回憶緊緊收藏,所以就帶他到自己的秘密基地玩,並在那裏殺了他,與他的屍首,一起靜靜地看著這個他們生活的鄉下。就像他小時候一樣。
B是一個遲緩兒(應該是吧,就是有某種病),長得白淨可愛,平時會跟他一起玩,同時,是他親弟弟的同學兼好友。因此,認識當事人者對A的謾罵,通常是基於「B對你這麼好」、「這麼可愛善良的B」,你怎麼會傷害他?但這些都只是「事實」,而這樣的事實在當事人心理的主觀價值上,顯然不是旁人所能知悉的;相關人提出的卻夾雜著與當事人相處往來的個人主觀印象與情緒。所以,認識當事人者的說法,有時或許比一個陌生人的看法存在更多的盲點。
理論上,A分得出好壞、對錯,似乎還是個有救的人,只要有人讓他願意面對自己的所為,讓他知道,有人看著他的醜陋,仍然愛他(雖然這種要求特殊狀況下的包容與愛本身就有點病),應該有可能平息他的嗔恚,讓他進一步明白,愛本來就沒有分別。然而,這件事的執行上卻非常地困難。因為他先天的負面傾向(自私、性衝動等),讓他雖然在奶奶的過世後,一路上不乏母親的寬容與關愛,他卻從來不對她坦承,反而封閉在自己的世界之中。此外,在他的個人世界之外,他學會用這個社會的語言評價後,發現自己很魯很壞;他改變不了,格格不入,掙扎痛苦,還是選擇順從慾望最痛快了!於是殺人也無妨,騁馳在奔騰的慾望之上鞭策快感,以自己的厭世為王。
在他出獄之後,他擔心的狀況,以及他正在面對的事,其實和他兒時沒甚麼兩樣──世界上多數人的關愛,都是有分別的,他們若是知道我......,我就會被討厭。現在,最主要的不同是,他知道有些行為是絕對不能做的,而他也確實遇到過對他以平等真誠待之的好人,但他依然必須時時隱藏自己的身分,就像他以前隱藏自己的情緒或所為的小惡一樣。只是,他這樣苟且偷生,為得不是讓自己好過,而是為了活著,才能贖罪。
如果有人願意對我坦白,那我絕對不會把我的目光移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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