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答] 人得否自決生命,國家得否阻止自殺行為?
1997 年發生在日本的「酒鬼薔微聖斗事件」,因手段兇殘駭人且兇手年僅 14 歲,強烈衝擊社會。 2015 年 6 月其自傳於日本出版, 2016 年 5 月 24 日台灣出版中譯本【絕歌:日本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以下為其序之節錄: 「二○○四年三月十日。我從少年院結束了感化教育以來,這十一年裡我一直用盡全力在泥濘中掙扎、爬著、拚死拚活尋找一個可以讓自己背著自己所犯的罪愆活下去的空間。跟一般人一樣,我也在社會中碰到了矛盾,遇到了不合理、懊悔、受打擊、意志消沉得對一切都感到疲倦厭惡。每一次都是在最後關卡上,在周遭的人幫忙下才好不容易撐了下來,繼續在社會上生活。但是我非常抱歉,我以這罪愆之身在社會中與人相處、往來的每一天中,迷惘了,我無法保持心靈平衡,像一般人一樣地生活。我沒有一般人活下去的力氣。我知道,這不是一句『沒力氣』就可以解決的事,我非常清楚。」 - 前少年 A 並請再閱讀下段李茂生教授 2016 年 5 月 24 日於F acebook 評論之節錄: 「我總是覺得自殺有不一樣的意義。當還有其他選擇可能性時,選擇自殺一事,是件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我就是這樣看待鄭南榕事件,或獸醫國考第一名輕生事件。我不會因為這些事件後面有個非常高超的價值,然後就輕忽現實人生的意義。就我而言,除了高超的價值外,被逼入絕境一事,更是法律必須去考量的重大事項。」 請評論人是否有自決生命,包含自殺之自由,國家是否有權阻止自殺行為?應包含但不限於憲法與基本權之觀點,評分標準為結構完整性、論點是否能夠充分支持命題、論述是否能充分支持論點。 (25%) 一、 人沒有自決生命之自由,但不包含自殺,理由如下: (一) 管見以為,所謂的生命,不僅包含生理上的生死,亦及於一人之精神面與現實上的生活選擇,故生命係「必須被自決」。又倘無自由,自決之程度受限即侷限一人之人生,故人應有自決生命之自由。 (二) 然而,生命之伊始係由他人之結合所創造,就可受理性觀察的面向而言,人其實無法決定自己的「生」。那為何一產生意識後,似乎就得決定自己的「死」呢 ( 自殺 ) ?又為何人生僅於生理之生死上無法由己,其他部分則應該容許人有各種基本權利之自由呢? (三) 卡謬在其論文【薛西佛斯的神話】中,以薛西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