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 涉外同性婚姻(伴侶)制度於我國適用之議題
性質:學校報告 限制:兩頁以內 據說德國名教授近日對台灣的同婚議題表示立場,認為這是一個對少數族群保護的問題,而非平等問題。師輩的師輩教授言簡意賅,我其實不太懂,但聽起來似乎跟國內某些反民法修正案者的說法一致,認為實質平等乃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視情形而為差別待遇。 當然啦,如果把眼光放在性傾向這部分的確有所不同,但問題在於這根本不是一個值得作為差別待遇的標準啊!就像我們不會分成男性的民法與女性的民法;單眼皮的刑法與雙眼皮的刑法;原住民的家事事件法與非原住民的家事事件法;公務員的證券交易法與非公務員的證券交易法;黃皮膚的公務 人員保障法與黑皮膚的公務 人員保障法......人當然有很多不同,但把不值得作為權利保護上的差異作為區分標準,那就只是單純的區分與歧視。 那甚麼時候要用到平等原則?在不正義的情況,有人權益受侵害時。以法律的實施為例的話,大概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 法律齊頭式平等的實施,對不同族群產生不同的效果,其中某(些)族群受到過分的不利益,實質平等原則才會很正義地蹦出來解救他們。 2. 原本就受法律差別 待遇(包含不受保障)的族群,其實沒有不值得受保護的情形,也就是需要受到該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也會蹦出來替他們說:「你們沒有不同啊,應受同等的保護」。 總之,本文認為,那些說另立同性婚姻或伴侶法才是實質平等的人,其實只是單純想做「區分」這個行為,而誤用了平等原則。立場不同者自行斟酌是否閱讀。 ---------- 涉外同性婚姻 ( 伴侶 ) 制度於我國適用之議題 壹、 前言 由於我國法律對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未有規範,於涉外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之定性亦無明文規定,故當法院面臨涉外同性關係時,如何處置,即生爭議。尤其隨著社會變遷,同性關係之合法性終於台灣受到正視,大眾與立法院同為保障同性關係之權益,應以修正民法或設立專法為恰而辯駁;相對地,於國際私法領域中,法院應如何評價相關案件,以往多採保守態度,於今日實值得重新探究。 本文試擬下列二問題,進行分析。為聚焦問題,以下均以我國有管轄權為前提。 一. 於外國取得同性婚姻 ( 伴侶 ) 關係者,若其配偶於我國因他人之侵權行為而死亡,並於我國法院向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得否對此進行裁判?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