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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答] 讓我們將原因自由行為發展到極致

Q: 酒品不佳的甲(酒後若有不快,往往打人出氣)某天晚上獨自喝悶酒,喝完酒而酒氣發作之後,旋即入睡,未料睡到一半時,聽到有人闖入,原來是乙竊賊跑來甲家偷東西,甲一時驚恐,持用放在房間的球棒對乙頭部猛擊,乙被打到頭之後血流不止,昏倒在地,而甲出於害怕,又持用球棒擊打乙的腿部,造成乙腿部骨折,後來無法再走路,然後甲才報警送醫。事後經鑑定發現,甲於乙侵入時,已經因為酒氣發作而陷入無責任能力之情狀。請問甲的刑事責任如何? A: 本題原來是設計給學兩個多月的刑總初心者(像是我)寫的。命題者是台灣刑法界的當代神人,每次上課都覺得教授好笑、好懂、好brilliant smart,雖然這跟解題毫無 關係。 聽說傳統解題方式會把行為拆開解讀、論罪,但學過點刑法的人應該都看得出來本題的所涉及的爭點們所引發的學說將相互影響環環相扣會寫得落落長;就算不考慮自己到底記不記得各家學說,直觀上要怎樣評價甲乙?心地柔軟者或許也感覺鳩葛。以下是我個人的做法,似乎有違傳統但正好跟神人的看法一致。 1. 找出爭點 2. 把爭點置入各階層中 3. 比較所得出的結論們,哪種符合自己的個性?個性包含兩方面: (講得好像是某種解構心理測驗的逆向工程XD) 3.1. 一是指犯罪的評價結果,我寫得下手嗎? 3.2. 二是願意耗費多少墨水,作答時間適合哪個寫法? [重要提示] 請適當使用數學的分配律與結合律! 在這個題目中,正當防衛、防衛過當、原因自由行為攪和在一起,而甲的行為數是pivot,所以應用結合律,將行為數提出放到最前面討論既是最短路徑,又符合個人法感情,故作答如下: 一、 本題甲持用球棒對乙頭部猛擊,於乙昏倒後再擊其腿部的行為,應分別 觀察之,或視為一整體行為,以一行為觀之而檢討其犯罪? 管見以為應採後者。理由如下: (一) 本題中,客觀上前後行為間隔甚短,可謂是連續行為。 (二) 主觀上甲係出於同一意識,即為了防衛,阻斷竊賊有為不利於己之 可能。 (三) 縱客觀上欲分別觀察,於觀察後行為之行為人主觀意識時,仍無法避免與前 行為有所牽連。即,甲本來就出於一個防衛心態,而作出兩次擊打乙的行為,其根本將之視為同一件事。 (四) 綜上,應以一行為觀之而檢討其犯罪較妥。 二、 甲可能構成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及刑法 10 條第 4 項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