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說] 憲法法庭--同性婚姻
3/24 Fri. 法哲學中似乎有一個問題是關於:「某事物是否有絕對的對與錯」的辯駁 關於辯駁過程、流變與結果ㄜ我都不太記得了(應該是從未真正研究) 不過我認為只要是牽涉到與人的生活、生存切身相關的權利賦予與否 應該都有絕對的對與錯 只是人不一定會做對的選擇而已 或者人認為在整體考量下必須有所折衝 就以同性婚姻議題為例好了 不管是檯面上少數認為應該將同性傾向作為差別待遇的李惠宗教授還是陳愛娥教授,其實都贊同現行法規對於同性傾向者沒有類似婚姻制度的保障是立法怠惰,有違憲之虞,似應以不同的制度來賦予同性傾向者同等的保障。簡言之,大家都認為應該對「認同彼此而願發展穩定關係的二人」能有進入法律體制,從而受到法律在身分上、財產上等方面保障的機會。 所以,當題目簡化到「對於願意發展穩定關係的同性傾向者,其關係是否應受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時,答案是肯定的。 至於手段上,陳愛娥教授一直糾結於「婚姻」的定義,是否原本就特指異性戀傾向者?若是的話,將同性傾向者排除應不違法。我認為這種無論能不能透過考古而得出答案的說文解字都是人為定義來的啦!在討論「手段-特定族群影響-總體影響」的層次上,真是只有獨特的學者才會執著於定義(不定義好的話就無法套入德派違憲審查的規則之中),還不如邱太三院長提一些南部民眾的顧慮、長輩的擔憂(「考妣該怎麼寫」、「婚禮的稱謂」)、宗教團體的權利與刑法等其他法規對異性戀傾向的特定性等來得實際(雖然他是提了不少私人締約自由就可以解決的,不成問題的問題)。這些繁瑣的問題看似凌亂且具爭議性,但在這個階段的討論,會呈現出此等樣貌才是正常的。因為現在必須在人類的有限理性之下,擬定出一套不可能完美的制度。 亦即,當問題擴展至保障手段的採取時,難以有一個絕對的答案。 邱院長的意見,在某種程度上或許能作為部分的「長輩代表」,若台灣是以天龍國為中心的話還是部分的「南部代表」,都是很重要的意見啊(我聽不見酸民的話,只看見辛苦的邱爸爸)。而且,是否在台灣,仍存在傳統、封閉的地方小城,對於同性傾向者有著我們殊難想像的嚴厲眼光呢?我不曉得,就算曉得也說不出這對於系爭議題有何影響。只是,無論得利的人再多,總有人在受苦啊,心地柔軟些吧。 - 另外,還有關於平等權的問題 也就是「立法者是否得因性傾向而在婚姻制度(或權利)上有差別待遇」,而認為得以性傾向作為差別待遇的有力說是因為在同性關係中無法有自然...